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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渔业)罚〔2021〕2号等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编稿时间:2021-12-24 17:16    来源: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业)罚〔2021〕2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杨细林 / / 当事人于2021年09月27日03时40分在东洞庭湖鹿角水域着下水裤,使用3条单层丝网进行捕捞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经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有捕捞工具网目为10厘米的单层丝网3条及下水裤1条,用于照明的信大牌15W头灯1个,用于运输的牌照号湘F5230D豪爵牌两轮摩托1辆,渔获物编鱼25.8公斤、鳜鱼7.05公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渔获物编鱼25.8公斤、鳜鱼7.05公斤;2、罚款7500元整。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2日

2 岳农(渔业)罚〔2021〕4号 未取得特许狩猎证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刘日常 / /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岳阳县中洲渔场小明湖组织他人捕捞背瘤丽蚌时,经群众举报被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未获取《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现场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背瘤丽蚌8250k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 没收背瘤丽蚌8250kg;

2、罚款1485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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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岳农(渔业)罚〔2021〕5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周大兵 / /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3日00时15分在东洞庭湖麻塘大堤水域使用1条撒网进行捕捞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经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有捕捞工具撒网1条、渔获物2.84公斤(翘嘴鲌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渔获物2.84公斤(翘嘴鲌鱼);

2、罚款2000元整。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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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岳农(渔业)罚〔2021〕6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游建国 / /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3日00时50分在东洞庭湖麻塘大堤水域乘1个轮胎,使用3条三层丝网进行捕捞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经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有捕捞工具网目为10.5厘米的三层丝网3条、直径1.2米的轮胎1个,渔获物鳊鱼0.72公斤、翘白鱼5.32公斤、鲫鱼和鲤鱼1.2公斤,共7.24公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渔获物7.24公斤(鳊鱼0.72公斤、翘白鱼5.32公斤、鲫鱼和鲤鱼1.2公斤);

2、罚款2000元整。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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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岳农(渔业)罚〔2021〕7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郑岳雄 / /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4日01时16分在东洞庭湖洞庭国际公馆外水域使用1条撒网进行捕捞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经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有捕捞工具撒网1条、渔获物翘白鱼、鲫鱼、鲶鱼共4.9公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渔获物4.9公斤(翘白鱼、鲫鱼、鲶鱼);

2、罚款2000元整。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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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岳农(渔业)罚〔2021〕9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李光荣 / /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5日01时06分在东洞庭岳阳楼区外水域穿着下水裤使用撒网捕捞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经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有渔具撒网1条、网丝袋1条、下水裤1条、渔获物鳊鱼5.16公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渔获物鳊鱼5.16公斤;

2、罚款2000元整。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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