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业)罚〔2022〕21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刘华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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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15时30分,当事人在长江大湾芦苇场水域垂钓,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长2.1米)。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路亚竿1根(长2.1米)。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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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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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农(渔业)罚〔2022〕22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李怡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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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15时30分,当事人在长江大湾芦苇场水域垂钓,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长2.1米),违法所得翘嘴红鲌3.75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路亚竿1根(长2.1米);2、没收违法所得翘嘴红鲌3.75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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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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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岳农(渔业)罚〔2022〕23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刘钢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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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15时30分,当事人在长江大湾芦苇场水域垂钓,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长2.1米)。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路亚竿1根(长2.1米)。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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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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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岳农(渔业)罚〔2022〕24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刘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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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15时30分,当事人在长江大湾芦苇场水域垂钓,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长2.1米)。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路亚竿1根(长2.1米)。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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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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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岳农(渔业)罚〔2022〕25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易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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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15时30分,当事人在长江大湾芦苇场水域垂钓,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长2.1米)。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路亚竿1根(长2.1米)。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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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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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岳农(渔业)罚〔2022〕26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叶三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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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15时许,当事人在长江大湾芦苇场水域垂钓,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长2.1米),违法所得翘嘴红鲌15.15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路亚竿1根(长2.1米);2、违法所得翘嘴红鲌15.15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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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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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岳农(渔业)罚〔2022〕28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刘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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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21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君山濠沟水域垂钓,现场查获手竿1根(长7.2米),违法所得鲶鱼0.23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路亚竿1根(长7.2米);2、没收违法所得鲶鱼0.23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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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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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岳农(渔业)罚〔2022〕29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王斯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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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21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君山濠沟水域垂钓,现场查获手竿1根(长6.3米),违法所得鳊鱼0.36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杆1根(长6.3米);2、违法所得鳊鱼0.36公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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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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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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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岳农(渔业)罚〔2022〕30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胡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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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21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君山濠沟水域垂钓,现场查获手竿1根(长7.2米)。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杆1根(长7.2米)。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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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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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岳农(渔业)罚〔2022〕31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邓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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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21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君山濠沟水域垂钓,现场查获手竿1根(长5.4米),违法所得鲶鱼3.26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路亚竿(长5.4米);2、没收违法所得鲶鱼3.26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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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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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岳农(渔业)罚〔2022〕32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文学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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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10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七里山水域货船湘津市货0822上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1.8米的路亚,2根长1.8米的海竿,违法所得鳊鱼2.93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路亚1根(长1.8米);2、没收海竿2根(长1.8米);3、没收违法所得鳊鱼2.93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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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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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岳农(渔业)罚〔2022〕33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廖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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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10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七里山水域振湘189货船上垂钓,现场查获2根长1.8米的海竿,违法所得鲶鱼5.55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海竿2根(长1.8米);2、没收违法所得鲶鱼5.55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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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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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岳农(渔业)罚〔2022〕34号 |
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垂钓案 |
田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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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6日10时许,当事人东洞庭湖团洲水域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2.1米路亚,钓获物翘嘴鱼1.49公斤。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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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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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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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岳农(渔业)罚〔2022〕35号 |
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垂钓案 |
黎贺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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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6日10时许,当事人东洞庭湖团洲水域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2.1米路亚,钓获物翘嘴鱼1.49公斤。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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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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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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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岳农(渔业)罚〔2022〕36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潘连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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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7日18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月山水域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6.3米的手竿,违法所得鳊鱼5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竿1根(长6.3米);2、没收违法所得鳊鱼5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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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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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岳农(渔业)罚〔2022〕40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吴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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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0日7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君山濠沟水域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7.2米的手竿,违法所得鳊鱼3.27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竿1根(长7.2米);2、没收违法所得鳊鱼3.27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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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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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岳农(渔业)罚〔2022〕41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黎荣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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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0日7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君山濠沟水域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7.2米的手竿,违法所得鳊鱼1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竿1根(长7.2米);2、没收违法所得鳊鱼1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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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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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岳农(渔业)罚〔2022〕42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徐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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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0日7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君山濠沟水域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5.4米的手竿,违法所得翘嘴鱼、鲤鱼0.99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竿1根(长5.4米);2、没收违法所得翘嘴鱼、鲤鱼0.99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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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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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岳农(渔业)罚〔2022〕43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邱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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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0日7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君山濠沟水域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6.3米的手竿,违法所得鳊鱼10.82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竿1根(长6.3米);2、没收违法所得鳊鱼10.82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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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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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岳农(渔业)罚〔2022〕44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黄国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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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0日7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君山濠沟水域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5.4米的手竿,违法所得翘嘴鱼4.6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竿1根(长5.4米);2、没收违法所得翘嘴鱼4.6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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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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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岳农(渔业)罚〔2022〕45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陈瑞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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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0日7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君山濠沟水域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7.2米的手竿,违法所得鳊鱼5.53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竿1根(长7.2米);2、没收违法所得鳊鱼5.53公斤。 |
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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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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