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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涉农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岳阳市涉农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编稿时间:2021-08-31 16:49    来源: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涉农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岳阳市涉农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部、南湖新区农委,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编制了《岳阳市涉农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岳阳市涉农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清单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依职权开展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处理投诉举报或办理其他部门移送违法线索核查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则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纠正为主的方式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违法行为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二)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做到程序合法、执法有据,确保行政执法合法合理。

(三)坚持依法监管原则。要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两条安全底线。

三、适用条件

适用《清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违法且具备整改条件;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

(三)属于《清单》所列情形。

四、有关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规变化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轻微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和要求,则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而应依法查处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查处。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可以适用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核查整改情况,如未改正则应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三)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对适用《清单》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参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的要求,对违法线索的核查、责令改正及改正核实情况等内容,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附件:岳阳市涉农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岳阳市涉农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  月    日


岳阳市涉农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4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5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6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与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没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没有必要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7

末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末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岳阳市涉农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

企业发现问题主动召回的,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减轻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2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减轻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4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5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6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减轻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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