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是指对农民承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涉农行政策事业性收费、农业生产性收费、村级组织收费、进城务工农民收费等,以及对农民的粮食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征地补偿等和对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规范管理,构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惠农减负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落实,杜绝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体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党政一把手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负总责,各级政府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抓,是分管责任人,对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成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负责人、人大常委会联系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及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具体行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工和职责。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乡(镇)经营管理站承担。
第六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同级党委、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执法监察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惠农减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衽责任追究。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监管,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罚没款的管理,以及历年农业税尾欠的征管等工作。
(三)物价部门负责审核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经营性收费文件,加强对涉农单位违规收费的检查,纠正农村的乱收费和乱涨价行为,并负责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经营性收费项目、价格及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把好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关,将监管成效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与领导监管负责制配套的奖惩和职级升降制度,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好农民负担的“一票否决”工作。
(五)党委、政府综合考核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涉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一票否决”工作。
(六)宣传部门负责对党报党刊的征订和部门发行报刊杂志以及送电影送戏下乡等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的监督与管理,落实村和农村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
(七)审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涉负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八)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把好涉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关,组织好对现有涉负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受理,申请行政复议的涉负案件。
第七条 各级涉农部门要认真执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部门系统全面贯彻落实。任何部门在农村兴办各项事业,都不得违反减负规定要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摊派;任何部门均不得出台面向农村的集资项目;县乡公路建设一律不得向农民筹资筹劳;通村公路建设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向农民搞统一标准和集资,不得新增债务贷款修路;不得以检查验收和评比等形式搞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任何部门在农村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所需经费都必须由部门负责,不得转嫁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适当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商党员、组长提出预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讲座通过后形成决议。报乡(镇)经管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查审批。
(三)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由乡(镇)经管站会同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具到户花名册,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
(四)所筹劳务,除本人申请外,不得强制以资代劳。自愿申请以资代劳的由村委会雇请其他劳动力完成投工,并按标准工价支付报酬。以资代劳日工价标准要严格控制在10元以内。不适宜农民投工的项目,不得向农民筹劳。
第九条 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一)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分发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分发到乡(镇),并负责监督与管理。
(二)由乡(镇)经管站组织统一填写,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并会同村民委员会发放到户,农民依卡上交。
第十条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治理制度。
专项治理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摊派、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结婚登记和计划生育乱收费、办理户口和身份证乱收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农业生产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等。市、县(市区)每年要根据情况有选择地进行二至三次专项治理。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
专项审计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的重点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项惠农补贴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共同生产性费用以及其他村级集体资金的收支情况。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离任的还应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负担专项的离任审计,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由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负担专项的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农民负担专项督查和检查制度。
农民负担专项督查工作采取市直监管部门包县(市区),县(市区)直监管部门包乡(镇),定期或不定期地展开。县(市区)每年要组织2-3次农民负担大检查活动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农民负担监测制度。
(一)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网络,选择一批农户作为监测户,建立监测点,全面监测并按季度定期汇总农民负担情况。
(二)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人员和普通农民为农民负担监督信息员,收集情况,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农民负担与补贴公示制度。
凡涉及农民负担和补贴的事项,必须进行公示。
(一)公示内容:
1、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点;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农业生产性费用;
3、面向农民的主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机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4、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
(二)公示方式:
1、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墟场设立公示牌,公示所有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执行单位及举报电话等;
2、乡(镇)直各涉农收费部门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明确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3、在村一级普遍设立农民负担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员名单、举报电话等;
4、在农村中小学校设立学校收费公示牌,公示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公示时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农业生产性费用在5月底前公示于众,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结果应在次年3月底前公示;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开学前一周公示;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常年公示,其中亲增、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应在调整生效之日起及时公示。
第十五条 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
对于农民负担比较重,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监控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纠风办负责实施,市监控到县(市区)和重点乡(镇)两级,县(市区)监控到乡(镇)和重点村场,对监控对象挂牌整治,直至涉负问题根本好转,并连续三年考核达到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
因违反减负政策而引发群体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一票否决”权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上级膛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和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使,以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为主。
(一)“一票否决”的对象:市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涉农部门,县(市区)、乡(镇)及所属的有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二)“一票否决”的范围:否决当年评选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目标管理合格单位、优秀领导班子等由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或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评选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否决个人当年由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或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评选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和晋职晋级资格。
(三)“一票否决”的权限:市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和涉农部门,县(市区)及副处级以上单位,省驻岳单位以及按管理权限由市直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否决权;乡(镇)、县(市区)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和干部,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否决权;实行垂直管理为主的部门和个人,由属地区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与该部门上一级领导机构共同行使否决权,以地方为主。各级人事、劳动、监察、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和干部任免机关要按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考评结果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包括:
1、未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会签,擅自出台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农民负担的;
2、违反“一事一议”管理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的;
3、含排渍费在内的共同生产费亩平超过上限规定的;
4、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
5、在农村组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的;
6、向农民和农民工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的;
7、对农民和农民工乱罚款或乱摊派的;
8、采取卡、压等不正当手段,逼迫农民上交或强制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9、截留、挪用、克扣、拖欠应发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涉及农村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或者向农民“打白条”的;
10、没有发放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或在负担卡之外向农民摊派物或工日,增加农民负担的;
11、截留、挪用、克扣应转移到村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
12、动用警力、警械或者组织工作队,到农民家中收款收物的;
13、其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损害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有上述情形之一,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退还向农民收取的资金或支付用工报酬;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发[2005]13号和湘办发[2003]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分别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导致发生群体事件、恶性案件或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追究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责任,对其它责任人员,从重或加重处分;受到省(含省)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追究县(市区)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的责任,对其它责任人员,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廿条 责任追究权由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使。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检查和考核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廿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