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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现代设施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6年)(试行)》的通知
编稿时间:2024-04-03 16:36    来源: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字体:
 

HNPR-2024-17005

  湘农联〔2024〕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推进现代设施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6年)(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1日

 

 湖南省推进现代设施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6年)(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树立大食物观,推进以工厂化养殖为重点的现代设施渔业建设,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设高标准封闭式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场

  鼓励新建标准高、质量好、配套设施完善的封闭式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场。

  (一)基本要求:工厂化养殖车间周边环境整洁、无污染,养殖设施建于车间内,工厂化养殖池总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养殖车间单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车间应满足内部保温、隔热、耐久、防水、防潮、防霉和防腐等要求,宜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形式,养殖用水水量充足,水质良好无污染。配备应急供电系统,供电负荷应满足养殖系统最低用电要求,能保证水处理系统、增氧系统、注排水系统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建有能满足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转的尾水处理及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

  (二)规划设计:新建的工厂化养殖车间应建在水产养殖发展区域内,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当地渔业发展规划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要求,具有经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合法合规的设施渔业养殖手续。养殖车间的养殖区、循环水处理区、配套设施区等功能分区合理,养殖用水应循环利用,日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5%。

  (三)养殖车间建设要求:车间的设计和建造上应符合国家现行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防火、声环境控制、照明、安全等方面与建筑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标准。车间应满足内部保温、隔热、耐久、防水、防潮、防霉和防腐等要求,宜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形式。车间具有适度的通风透光性能。

  (四)养殖车间水设施装备要求:每个养殖车间配备两套循环水处理系统。循环水处理系统应包括物理处理单元、生物处理单元、增氧单元、控温单元、消毒灭菌单元等;应配备消毒和增氧装置、控温系统设备、过滤机、生物处理系统、精准自动化投喂设施设备。同时,每个养殖车间和养殖池进、排、回水管道系统完善,每个养殖车间配备一套智能监测监控系统(监测基本指标基本包括:溶氧、氨氮、亚硝酸盐、pH、水温、流量等指标)。

  1.物理过滤:循环水养殖系统应具有与养殖水体相配套的微滤机(转鼓过滤机),原则上微滤机的水处理能力不低于每小时300立方米。

  2.生物处理单元:循环水养殖系统应具有满足水处理要求的生物滤池,并配备足够的生物填料。生物净化处理可采用移动床、固定床生物滤池等方式,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温水大棚和池塘,作为辅助水处理设施。

  3.增氧单元:循环水养殖系统应具有满足高密度养殖所需的溶氧添加装置,如:液氧罐、制氧机、溶氧添加池、射流器等。

  4.灭菌单元:循环水养殖系统应具有紫外线、臭氧等控制和杀灭养殖系统中有害病原的装置。

  5.养殖池:养殖池建设规范、排列整齐,坚固耐用。养殖池建设材质应为环保型材质。每口池应有独立的进、排水口和增氧设备,养殖进、排水通畅,能够及时通过循环清除池底和水表面的污物。原则上进排水应为全封闭管道构成。

  6.储水池:作为养殖用水储备、沉淀净化设施,应满足工厂化养殖循环用水需要。

  7.尾水处理及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养殖尾水经尾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成熟技术建设);配备处理养殖废弃物的设施。

  8.控温单元: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车间应规划设计和配置安装控温系统设备(如热交换器、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供热或制冷机等),调节循环水车间的养殖温度。

  (五)指标要求:循环水处理能力达到每套循环水处理系统每小时处理水量不低于300立方米,设计循环水量2小时循环1次(12个循环量/天)以上。配置尾水处理装置,尾水日总处理能力不小于日排水量的120%。日废水排放量为养殖水体的15%以下,日补水量为养殖水体的15%以下。养殖水质达到氨氮0.5mg/L以下,亚硝酸氮0.1mg/L以下,悬浮物20mg/L 以下,溶氧6mg/L 以上。尾水排放达到《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

  (六)管理要求:具有完善的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规范和企业管理规范,应建立养殖操作规范、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采购、贮存、使用记录,产品销售等制度。配备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技术人员或技术服务人员,能承担养殖技术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具有较完备的化验室和日常监测设备,能承担常规水质化验、鱼病防治等工作。养殖场内按需设置可识别的安全指示标识。

  二、建设陆基工厂化设施渔业养殖场

  鼓励新建或提质改造陆基工厂化养殖场或繁育苗种场,达到以下标准:

  (一)新建的工厂化设施渔业养殖场应建设在养殖发展区域内,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当地渔业发展规划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要求,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设施渔业养殖合法手续。

  (二)养殖池总面积3000平方米(繁育苗种场的孵化、养殖池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养殖池(桶)为砖砌池、砼池或水产用复合型(如PP板等)材料建设的池。每口池应有独立的进、排水口,进、排水管道铺设到位,形成完善的进排水系统。配备较完备的消毒、过滤等水处理系统、增氧系统、注排水系统、精准自动化投喂等设施设备。按需设置可识别的安全指示标识。

  (三)建有能满足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转的尾水处理及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尾水排放达到《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

  (四)保证工厂化养殖场的正常运转,配备应急供电系统,供电负荷应满足养殖系统最低用电要求。

  (五)根据需要建设温控系统(以太阳能、空气能、水源热泵、环保型锅炉等建设的加热系统,以及配置制冷设施),建有管理房,配置有智能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能够24小时在线监测氨氮、溶氧、亚硝酸盐、PpH值、水温等指标;场区整洁,适度绿化。

  (六)具有完善的工厂化养殖规范和企业管理规范,应建立养殖操作规范、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采购、贮存、使用记录,产品销售等制度。配备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技术人员或技术服务人员,能承担养殖技术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具有较完备的化验室和日常监测设备,能承担常规水质化验、鱼病防治等工作。养殖场内按需设置可识别的安全指示标识。

  (七)水产繁育苗种场还需建设有繁殖设施、培育设施、配套设施、隔离设施、疫病防控设施、实验室、资料档案室、标本室、仓库。

  三、建设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场

  鼓励合法合规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养殖场建设池塘工程化循环水长方形流水槽;合法合规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养殖场建设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圆形圈养桶,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应包括生态净化池(区)和循环水养殖池(区)两部分,其中每个生态净化池面积不小于30亩,循环水养殖区面积占水面总面积的2.5%--4%。

  (二)生态净化池区周边应有护坡,必须种植水生植物(挺水植物或沉水植物)。循环水养殖区建设长方形流水槽和圆形“圈养桶”两类,长方形流水槽养殖设施:水槽以不锈钢材料建设为主,长度20—-25米,宽度5米,深度不小于2.5米(出水端建设低于水槽底面0.3-0.5米便于集污槽吸污);圆形循环水圈养桶:采用耐用、水产用复合型(如PP板等)材料建设,直径4米以上,高3米左右,上部圆柱形、下部圆锥形,圆锥体底部设排污管,圆柱体底部与圆锥体交汇处设防逃网,防逃网上方设置捕捞网。

  (三)每个长方形流水槽养殖水槽应配备底部增氧设施,循环水养殖设施槽与槽之间应建有走道。每个圆形循环水圈养桶应配备一套微孔气增氧或循环冲水设施,能够保障溶氧,有效驱动循环水养殖池内水体流动,池塘圈养系统应建集污收集系统,包括:集污管道连接尾水分离塔、尾水处理桶等基础设施。循环水养殖设施应配备有精准投饵设施。

  (四)建有能满足该工程化养殖池塘尾水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转的“三池两坝”等尾水处理及养殖固废处理设施,使养殖尾水排放能够达到《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

  (五)配置有智能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能够24小时在线监测氨氮、溶氧、亚硝酸盐、PpH值、水温等指标。

  (六)完善供电设施,车间宜配备应急供电系统,供电负荷以满足养殖系统最低用电要求为宜,应配置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对每个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必须设置可识别的安全指示标识。其它场区整洁,适度绿化。

  四、鼓励多方参与设施渔业发展

  深化科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水产龙头企业联合开展养殖新品种选育、鱼病绿色生态防控、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水产品品质提升等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实施设施渔业养殖模式本地化研究,强化水质自动监测、精准自动投喂、循环水处理、尾水处理等新装备新设施研发应用,推动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提质。组建设施渔业发展专家指导组,通过集中技术培训与现场技术帮扶方式,对设施渔业养殖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加强退捕渔民转产就业,鼓励退捕渔民参与工厂化等设施渔业发展,探索退捕渔民转产新路径。鼓励工厂化等设施渔业养殖场在用工招聘方面优先聘用退捕渔民。

  五、强化政策支持

  (一)强化金融服务力度。积极发挥湖南农担农业信贷担保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设施渔业专属金融产品,做好政策性担保贷款精准投放,依法合规扩大渔业设施装备抵押融资业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用于设施渔业建设的, 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二)加强设施装备建设。开辟渔业生产适用机具鉴定“绿色通道”,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规定,将水产投饲机械、水质调控设备以及工厂化、池塘工程化智慧养殖槽、圈养桶等设施渔业生产相关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加快水产智能捕捞及水产养殖成套设施设备研制和推广应用步伐。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水产品加工企业新建精深加工生产线或购置加工设施设备按不超过总造价的30%、单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择优补助。

  (三)增强引领示范带动。支持建设一批设施渔业养殖场,对达到本措施中建设高标准封闭式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场、陆基工厂化设施渔业养殖场、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场要求的渔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养殖主体择优遴选,以新增投入的30%为上限,且最高分别不超过8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予以奖补。培育壮大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中择优一批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发展增速明显、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适当奖补。现代设施渔业补助资金从相关农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已享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建设内容不重复支持。

  (四)保障绿色安全供给。发展绿色优质渔业产品,开展优质水产品生产基地创建,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绿色、有机水产品认证,继续实施认证检测费用适当补贴政策。积极支持品牌水产品企业参加省内外大型农业展会和产销对接活动。持续开展水产用药减量行动,推进水产品生态、健康养殖试点示范,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执法监管力度,让消费者吃上放心鱼。

  (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现代设施渔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落实好设施渔业用地、用电、用水政策,做好设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设施渔业发展成效。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资金安排、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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