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岳农(渔业)罚〔 2020〕1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刘元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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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2月11日23时45分在东洞庭湖金盆港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鲤鱼、鳡鱼)17.74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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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岳农(渔业)罚〔 2020〕2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周云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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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2月11日23时45分在东洞庭湖金盆港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鳡鱼)5.68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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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岳农(渔业)罚〔 2020〕3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刘元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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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2月11日23时46分在东洞庭湖金盆港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鲤鱼、鳡鱼)17.46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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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岳农(渔业)罚〔 2020〕4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陈国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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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02时25分在东洞庭湖二门闸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鲫鱼、鲶鱼、黄颡鱼)45.26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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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岳农(渔业)罚〔 2020〕5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罗正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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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02时25分在东洞庭湖二门闸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鲫鱼、鲶鱼、黄颡鱼)38.86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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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岳农(渔业)罚〔 2020〕6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郑常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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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02时25分在东洞庭湖二门闸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鲫鱼、鲶鱼、黄颡鱼)33.30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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