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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业)罚〔2022〕72号)
编稿时间:2022-12-14 10:06 来源: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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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业)罚〔2022〕72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李冬、李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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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2年9月27日23时50分,在东洞庭湖君山壕坝水域进行徒手捕捞活动,现场查获渔获物(鳊鱼、鲢鱼)共47.1公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鳊鱼、鲢鱼)共47.1公斤;2、罚款60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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