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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渔业)罚〔2021〕3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程玲华、程秀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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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1年10月09日03时30分在东洞庭湖鹿角水域乘1个轮胎,使用3条单层丝网进行捕捞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经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有捕捞工具网目为9.8厘米的单层丝网3条、直径100厘米的轮胎1个、下水裤1条,大江牌三轮摩托1辆,渔获物鲫鱼、翘白鱼、鳙鱼、鳜鱼共13.52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渔获物13.52公斤(鲫鱼、翘白鱼、鳙鱼、鳜鱼);
2、罚款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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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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