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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业)罚〔2023〕1-2号)
编稿时间:2023-03-27 17:14 来源: 岳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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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业)罚〔2023〕1号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王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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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15时40分,当事人王旭光在东洞庭湖遗址公园附近水域使用钩刺耙齿类渔具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2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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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岳农(渔业)罚〔2023〕2号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李继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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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15时40分,当事人李继雄在东洞庭湖遗址公园附近水域使用钩刺耙齿类渔具进行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鳊鱼0.97公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5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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