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政)罚〔2025〕4号)
编稿时间:2025-03-11 11:26    来源: 岳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政)罚〔2025〕4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彭志荣 彭志荣于2025年2月11日15时30分,在岳阳楼区七里山岸线水域,使用带鱼线纺车轮钓竿搭配铁板、锚钩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渔获物为6条白鲢,总重约1.5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5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6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