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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渔政)罚〔2025〕4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彭志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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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荣于2025年2月11日15时30分,在岳阳楼区七里山岸线水域,使用带鱼线纺车轮钓竿搭配铁板、锚钩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渔获物为6条白鲢,总重约1.5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5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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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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