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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渔政)罚〔2025〕15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王庭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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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5日10时42分许,王庭玉在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洞庭湖两门闸段岸线水域锚鱼作业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无渔获物;当事人使用的是1根路亚竿搭配1个锚钩在该水域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路亚竿1根、锚钩1个;2、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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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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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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