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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动监)罚〔2026〕3号 |
陈其才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及运输用于屠宰的肉鸡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陈其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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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日,当事人陈其才驾驶车牌号为鄂EN02D9的货车运载肉鸡从湖北省荆州市至湖南省岳阳市进行销售,未进站接受查验,在到达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后,未按照法定时限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收款人: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7060229200034092)缴纳罚(没)款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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