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新的历史高度作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重大政治判断。依宪治国关键在于有力推动宪法实施,确保宪法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指引,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制度框架和依据,成为党、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共识。
一、依宪治国需要精神土壤
宪法的有效实施首先需要制度性保障,如高效的宪法解释机制与有力的宪法监督机制。然而,机制、程序与措施能否真正有效运转,不仅仅取决于国家机构维护宪法、遵守宪法的行为,更取决于宪法是否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深厚的精神文化,取决于国家公职人员与社会民众是否真正将宪法奉为共同体生活的最高规范,取决于人民是否愿意真正守护宪法、拥护宪法、践行宪法,让宪法成为价值判断与行动选择的主要依据,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随后也以决定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安排,赋予国家宪法日以正式的法律效力。应该说,这正是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生动体现,是党培育依宪治国精神土壤,提高宪法实施文化软实力,建构国民尊崇宪法、敬畏宪法心灵秩序的深远努力。
从历史经验来看,依宪治国的精神土壤至关重要。以我国现行宪法为例,在其全面修订的过程中,就十分注重培育取得最大程度认同的观念土壤。1982年4月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历时4个月,累计1亿人参加。征求意见的前两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收到各方来信1538封。正是通过这种参与讨论、参与修宪的最高政治生活形式,全国人民对于新的历史条件下现行宪法在拨乱反正、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力边界、组织国家正常有序的政治生活等方面,有了切实了解与感受,激发出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热情。现行宪法能够为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提供最基本的法治框架,能够在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协调日益多元的利益、化解日益复杂的矛盾提供基础共识,应该说与这种精神土壤的培育密不可分。从另一方面看,也正是对于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认识不够的原因,我国出现过个人意志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悲剧,整个社会和民众也因宪法意识薄弱而无力对“无法无天”的政治局面加以抵制。设立国家宪法日,正是一种通过特定的时间、场景和仪式来培育宪法精神土壤的重要制度设计。
二、国家宪法日与宪法共识的培养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世界上多数实施宪法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世界上不同国家设立宪法日的原因与内容是不同的,大体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庆祝立宪建国。例如美国的宪法日定在美国宪法正式签署之日,主要是为了纪念联邦国家的建构;一种是纪念政体转型。例如丹麦的宪法日主要是纪念1849年君主立宪活动,标志着专制政体的结束;一种是庆祝民族独立。例如挪威的宪法日就选定在脱离瑞典所属的盟国、取得独立的那一天。从内容来看,宪法日既可以举行特定宪法仪式,例如游行、阅兵、国家元首发表致辞等;也可以展开某种宪法生活的场景,例如国家机构的公众开放,国家公职人员义务宣讲普及宪法知识等;还可以是启动实质的宪法实施机制,例如发布宪法解释案,做出典型的宪法裁判,公职人员宣誓就职等。
一个国家的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自身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自然有自己的法理考量和内容设定。从根本上说,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不断展现宪法体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共识来实施宪法,也是通过中国宪法生活的仪式、场景和程序来不断凝聚共识,增进国民对宪法内容的认同来实施宪法,从而确保宪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成为社会多元利益的底线共识,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约束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始终成为国家的最高规范。
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体现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国30多年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最基本的法治共识,这些宪法成就需要通过特定的仪式和场景让国民感受、体会,知晓宪法对于政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提供的国家基本制度保障,从而增强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更好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凝聚共识,提供宪法需要的权威和引领作用。
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体现宪法确立的人权保障和法治原则。宪法日是公民基本权力清单的展现日,也是国家作出重要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纠正违宪行为等刚性制度的契机。宪法为多元利益和价值的社会凝聚共识,归根结底取决于它对每一个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对违宪行为的坚决纠正。宪法日的设定,正是通过实实在在的宪法行动为进一步扩大共识、凝聚共识创造条件,确保宪法成为多元利益与价值的社会底线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