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 > 市政协提案
 
市农业农村局对岳阳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答复
编稿时间:2020-08-31 11:23    来源: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尊敬的左钢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洞庭湖水域垂钓,共同守护洞庭湖生态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深入开展调研。2019年11月20日,市政府副秘书长毛绍武召集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海事局、市林业局等职能部门召开规范我市洞庭湖水域内垂钓行为专题会议,决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林业和海事等部门成立市规范洞庭湖水域内垂钓行为调研组,由高四新副局长任组长、李亚白调研员任副组长。调研组于11月27日至29日,在岳阳县、湘阴县和君山区开展调研,于12月初与岳阳市钓鱼运动协会和蓝天救援队沟通交流。形成《关于规范我市洞庭湖水域垂钓行为的调研报告》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岳阳市洞庭湖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代拟稿)。12月25日,市政府召开规范全市洞庭湖水域垂钓行为的讨论会,就《调研报告》和《通告》征求各相关单位的修改意见。我局于2020年元月初定稿并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

二、规范垂钓行为。在调研报告中,建议:

(一)禁钓区的设立及其依据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禁钓区,禁止垂钓。其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从事与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核心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

2.血吸虫病疫区钉螺地带划为禁钓区,禁止垂钓。《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7)》第十五条规定: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有钉螺地带采取设置围栏措施防止人畜感染。在设置围栏的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猪等家畜; (二)开展旅游、体育、休闲、娱乐以及游泳、砍草、剥芦叶、割藜蒿、捕散子鱼等活动。

(二)禁钓期的设立及其依据

一是水生生物特别保护期划为禁钓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依据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之规定: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针对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设定特别保护期。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二是防汛抢险期划为禁钓期(具体时间以水利部门公布为准),禁止垂钓。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三是血吸虫病高感染季节划为禁钓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全水域禁止垂钓。其依据是《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三)垂钓行为规范管理

在禁钓期、禁钓区以外的水域从事休闲娱乐垂钓的,应遵守如下规定:

1.垂钓渔获物品种:禁止垂钓水生生物保护区特定保护对象,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水生生物。

2.垂钓渔获物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执行。渔获物规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500克以上;湘华鲮、白甲鱼、鳜鱼、乌鳢、管鱼250克以上;鳊鱼、鲤鱼200克以上;龟、鳖(甲鱼)250克以上。

3.钓具种类及数量:每人钓杆不超过2支,禁止使用除手杆(10米以下)以外的钓杆;严禁使用锚钩、笼子钩、串钩、联体钩等垂钓;严禁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严禁使用活饵(泥鳅、鱼、虾等)进行垂钓;严禁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严禁利用船舶和浮动设施作为垂钓平台进行垂钓。

4.文明垂钓行为:垂钓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文明垂钓,不得损毁岸边树木和标牌设施、进行烧烤、向湖内或岸线弃置垃圾、过量投放诱饵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行为。垂钓人员应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管人员的依法检查。

(四)建立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建议将我市洞庭湖规范垂钓行为管理工作纳入市河委会工作范围,成立岳阳市洞庭湖规范垂钓行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林业、海事、水利、农业农村、卫健(血防)、生态环境、市场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宣传、巡查执法、督查工作。二是加强考核。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规范垂钓工作纳入到河(湖)长制工作考核体系。三是分工协作。建立部门协同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按照《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行使职能职责。

(一)林业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主体责任,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海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保护区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特别是禁止利用船舶和浮动设施接送钓客,禁止利用船舶和浮动设施作为垂钓平台进行垂钓;

(三)水利部门负责按照河湖长工作机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负责查处防汛抢险期间的垂钓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水生生物特别保护期间的垂钓行为;

(五)卫健(血防)部门负责查处血吸虫病爆发期和在钉螺地带的垂钓行为;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利用船舶和浮动设施为钓客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保护区内非法经营行为;

(八)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阻碍和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督促、指导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沿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垂钓行为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河湖长工作机制,按照河(湖)长工作机制,实施分级管理,由县市区河委会负主体责任,县、乡、村各级河(湖)长为所辖河湖(河湖堤段)具体责任人。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5日

承办负责人:高四新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甘伟  0730-868798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