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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对岳阳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218号提案的答复
编稿时间:2017-07-17 11:20    来源: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字体:
 

王亚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跨行政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庭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当前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岳阳市从2014年开始试点,2015年整县推进,2016年开始全市推进,今年将全面完成。自土地确权工作开展以来,因土地确权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矛盾,推进确权工作开展,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紧紧围绕法律法规,着力健全机制、理顺职责、完善制度,不断提高仲裁水平,依法、及时、准确地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我市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有9个县(市)区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数达161人,各仲裁办工作人员数43人,聘任仲裁员数186人。全市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104个,设立村组调解小组1418个。各县(市)区都已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提供了财力保障。全市建设标准化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办公场所938㎡,所有办公场所均配备音视频显示系统和日常办公设备。各县(市)区建立了以农经、信访、司法等相关部门联动调处土地经营纠纷的机制,以乡村负责人为主的土地经营纠纷调解队伍进一步健全,纠纷调解责任进一步强化。土地问题的纠纷信访经多方协调后都得到了妥善处理,没有因为农村土地问题发生大的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

二、相应政策解答

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矛盾,推进确权工作开展,确权办针对经开区出现的不同类型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政策解答。

1、对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按政策精神,规范承包合同期限,导致承包期限五花八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地区在1998年前后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处理该问题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所开展的二轮土地承包,符合当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符合当时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履行了民主管理程序,并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或其他条款明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

2、对于“取消农业税费和发放惠农补贴前后几年,有部分外出务工农民放弃土地,没有说明是放弃承包权还是流转承包权,原承包耕地不能确权”的问题。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对于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予以保护。二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弃耕撂荒土地的,发包方不能强制收回,已收回的,应予返还。三是对于被违法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已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返还农户承包地时,应考虑现实情况,妥善处理。如原承包方土地已经发给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基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根据以上处理原则,确权工作中应当分门别类进行登记。

3、对于“部分村组干部没有按法律规定落实“耕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而是采取‘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办法,导致没有稳定的承包关系”的问题。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仍有部分地区以解决人地矛盾为由,沿用了3至5年调整一次土地的做法。处理该类问题,要始终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情况下,妥善处理。

三、经开区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的设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而现阶段,经开区管理体制主要是行政主导模式,通过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的形式来进行运作。但目前管委会的地位缺乏法律依据,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界定,其行政主体地位一直备受质疑,因此无法成立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庭。

针对该问题,市农委领导非常重视,组织市经管部门召开了2次协调会,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求市经管部门协调解决。市经管部门积极调研,采集多方意见。根据省农经站建议和常德、娄底等市州的做法,认为经开区原地属岳阳楼区,岳阳楼区为一级行政机构,且已于2011年3月建立了农村土地调解仲裁机构,楼区土地仲裁委可以吸纳经开区已获得省认定仲裁员证的仲裁员为工作人员,经开区经多次调解无果、需仲裁解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可以会同岳阳楼区土地仲裁委仲裁解决。市经管部门已就该意见与岳阳楼区经管局和经开区农村工作部经营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协商沟通,并要求经开区农村工作部经营管理办公室提出相关方案,经市经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农委审批。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后续我们会继续跟进。

感谢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5月10日

承办负责人:付明中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晏春华  0730-8687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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