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编稿时间:2023-01-10 10:56    来源: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字体:
 

HNPR-2022-17014

湘农发〔2022〕109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整体提升我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为养殖污染防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

二、完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各地要按照《湖南省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见附件),组织开展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排查,指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围绕生产沼气、沼肥、肥水、堆肥、沤肥、垫料、基质等以资源化利用为目的的处理方式,科学建设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设施装备配套和整体建设水平。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和散养户应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设施、粪污暂存设施,以及与其养殖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粪污减量设施、固体粪肥堆肥沤肥等发酵处理设施、液体粪肥存贮发酵利用设施,并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正常运行。交由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

三、加快推进种养结合。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种养结合优势十分明显,实施种养结合是其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最有效方式。各地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种养传统等因素,加快推进种养结合型循环农业发展。支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散养户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或与农林产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建立紧密型的种养结合绿色产业发展联盟,打通农牧循环通道。支持粮食、林果、茶叶、蔬菜等种植基地,按照种养匹配原则发展适度规模养殖,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进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处理利用。支持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绿色种养示范基地以及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全面推广施用有机肥,全面提升种养业布局协调、生产配套、产业融合的绿色发展水平。

四、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畜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处理方式以及去向等内容,作为规范生产的重要制度和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由乡镇指导建档并管理。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的畜禽养殖户,应委托满足相关环保要求,并具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和能力的第三方单位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建立畜禽养殖粪污交接和处理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组织开展规模以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畜禽粪肥还田要求。

五、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协同推进养殖生产和环境保护,加大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支持,统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等项目资金,支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完善、改造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生猪调出大县要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为奖励资金使用的重点支持范围,率先实现县域内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全覆盖。

六、严格养殖污染执法监督。各地对规模以下畜禽粪污处理不到位,造成粪污直排、环境污染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打击各类养殖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配合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执法监管,强化监督性监测,防止发生养殖污染事件。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湖南省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湖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年-2025年)》(湘环发〔2022〕21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生产行为,指导规模以下养殖户科学合理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畜禽养殖户和散养户的定义与界定标准

1.规模以下养殖户。指养殖数量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畜禽养殖户标准按照《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划分标准: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50头、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150只≦羊年出栏量<1500只、1500只≦兔年出栏量<15000只、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30000羽、500羽≦蛋鸡存栏量<15000羽、2000羽≦肉鸭年出栏量<30000羽、500羽≦蛋鸭存栏量<15000羽、2000羽≦肉鹅年出栏量<15000羽、500羽≦蛋鹅存栏量<7500羽;其他畜禽种类畜禽养殖户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

2.散养户。指养殖数量在畜禽养殖户标准以下的为散养户。散养户应具备与之饲养规模相匹配的场地环境条件。

二、主要建设内容

1.源头节水设施。畜禽养殖户应采用节水型饮水器,改鸭嘴式饮水器为节水碗或限位式饮水器。新建、改扩建的畜禽栏舍应采用干清粪工艺;现有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改为干清粪工艺;畜禽栏舍冲洗尽量采用高压冲洗设备,减少冲洗用水量。

2.雨污分流设施。饲养区应建雨污分流设施,在畜禽栏舍的屋檐水收集侧,修建雨水明沟明渠,屋面雨水也可采用导水槽收集后,经排水管道汇入雨水收集池,鼓励收集后的雨水循环利用。污水沟应设置在畜禽栏舍内或屋檐内侧,畜禽尿液和冲洗污水由栏舍内污水沟经暗管或暗沟与舍外收集暗管(沟)相连,最后汇集进入污水储存设施。

3.固体粪便贮存与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户应建设堆粪棚(干粪棚),堆粪棚宜为独立基础和框架结构、屋檐高度根据粪污粪肥进出方便确定;矮墙高度应在1.0m-1.5m之间,墙体应采用砖混或混泥土结构,墙面应用水泥抹面并做防潮防水处理;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做好防水、防渗漏处理;屋面宜采用阳光板等耐高温防腐蚀材料;堆粪棚应具有一定程度的防风和抗压能力。

4.液体粪污储存与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户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液体粪污储存设施。封闭式储存池,建议采用三级或多级沉淀池,池体采用混泥土或砖混结构的,要做好防渗处理,同时要设置排气管(孔);敞口式储存池可采用PE黑膜材料制作,要做好防雨措施;储存池应具有一定程度的抗侧压、抗洪能力。畜禽养殖户购置成品液体粪污储存处理设施,应为正规厂家产品,质量合格。固体、液体粪污储存与处理设施周围均应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人、畜跌落,防燃防爆。

三、设施建设容积标准

鼓励畜禽养殖户采取种养结合模式就近就地消纳,也可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交给第三方处理。原则上固体粪污贮存时间不低于60天、液体粪污贮存时间不低于90天,根据养殖畜种、存栏量、粪污处理工艺等情况,确定设施建设的有效容积。畜禽粪污储存处理设施有效容积和种养结合配套消纳面积标准,具体参照农业农村部《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