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3-17006
湘农发〔2023〕26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23日
湖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2022-2025年)
为加快推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应,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28号),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2—2025年。
一、发展现状
湖南是全国的生猪养殖大省、生猪调出大省,2021年出栏生猪6121万头,居全国第2位,占全国生猪出栏量的9%。有65个生猪调出大县,生猪外销量稳居全国前列。近年来,湖南省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等一系列促进生猪屠宰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对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与转型升级提供了制度保障,全省生猪屠宰企业逐步由散小企业向现代屠宰企业转变。2021年,全省有生猪屠宰企业328家,其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16家(其中年屠宰能力100万头以上12家、50万头以上的8家、30万头以上的16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212家,生猪屠宰产能3875万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屠宰量占全省生猪屠宰总量的70%以上。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场)创建,发挥标准化示范场在质量管理、厂区环境、设施设备、生产经营、检测检验、清洗消毒、排放处理、肉品配送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已成功创建5个国家级、30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厂(场)。不断加强部门监督联合执法,全面落实生猪屠宰官方兽医派驻和非洲猪瘟自检“两项制度”,加强屠宰环节检验检疫和风险监测排查,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整体提升,肉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虽然湖南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成绩显著,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部分区域屠宰产能空间布局需进一步优化。一些养殖主产区养殖与屠宰脱节,屠宰产能与养殖规模不匹配,屠宰加工的区域性、结构性矛盾突出。二是部分屠宰企业功能性配套设施需进一步完善。养宰加销全产业链的屠宰企业数量不多,尤其是一些企业的肉品冷链储运配送体系滞后,分割肉、精深加工肉品占比不高,肉品市场外销能力不强,供应范围受到限制。甚至有部分屠宰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以代宰为主,不能适应现代屠宰产业发展需要。三是部分地方屠宰监管能力需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官方兽医配备不足,屠宰检疫监督不到位;一些地方屠宰执法力量薄弱,私屠滥宰现象时有发生。四是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肉品自由流通市场不够通畅。这些是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必须突破和解决的问题。
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设“农业强国”为目标,按照“优化布局、严格准入、延伸链条、严格监管”的思路,调整屠宰企业设置,优化屠宰产能布局,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强化屠宰行业监管,着力构建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销售一体化的现代化屠宰产业体系,促进全省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置,优化布局。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有机衔接生猪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按照屠宰产能与养殖产能相匹配、屠宰产能与消费市场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生猪养殖规模、动物疫病防控、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交通运输条件、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优化屠宰产能布局,推动生猪屠宰产能由销区向产区转移。
2.规划引导,严格准入。强化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标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其生产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达到相关规定要求。淘汰低质落后产能,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肉品市场有序竞争。
3.延伸链条,转型升级。实施生猪屠宰产能提质升级计划,支持生猪养殖大县、养宰加销一体化大型养殖企业新建、改扩建标准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支持现有屠宰企业实行标准化改造,推动现代屠宰企业向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销售全产业链发展,提升分割加工、预制菜等高附加值产品比例。加大湘系猪肉品牌培育,打造“湘猪乡味”区域公用品牌。
4.严格监管,确保质量。完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强化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全省生猪屠宰产能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规模化经营、标准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信息化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安全可控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格局。
1.屠宰产能布局明显优化。到2025年,每个生猪调出大县有1家以上符合现代屠宰产业发展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县域为基础,加快推进冷鲜肉城乡一体化配送,逐步建立健全集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于一体的健康猪肉供应链体系。
2.屠宰加工能力显著提升。到2025年,全省生猪年生猪屠宰能力达到6000万头左右,其中100万头的现代化屠宰厂(场)15家以上、30万头以上的标准化屠宰厂(场)50家以上;生猪自营屠宰企业数量逐步增加,冰鲜猪肉(冷冻肉)占比逐步提高。
3.屠宰加工企业实力显著增强。到2025年,各市州重点培育1—2家以屠宰加工为引领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全省培育20家左右年产值10亿元以上集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发展的全产业链龙头企业,屠宰加工对生猪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4.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足额派驻官方兽医,持续加强屠宰行业监管。生猪屠宰企业依法经营、标准化操作水平有效提升,质量安全、防疫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屠宰环节猪肉等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设置规划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布局规划。市州城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年屠宰能力100万头以下屠宰企业。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下的县,原则上只设置1家生猪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养殖大县,可设2家生猪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或年出栏地方品种猪1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或年加工猪肉产品2万吨以上的肉类加工企业,配套发展与其养殖、加工产能相匹配的自有生猪屠宰厂(场),可不受其所在地区生猪屠宰规划数量限制。不再批准以代宰为主的生猪屠宰厂(场)。
(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布局规划。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1小时以上,无法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可以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数量,按照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屠宰管理系统2021年底的备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除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外,只减不增。确因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猪肉供应需要设置的,其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县乡镇数量的25%。已超过设置数量的,应合理撤并,逐步减少。
(三)生猪屠宰厂(场、点)的产能规划。新建、改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年设计产能应在30万头以上,并配备冷链贮藏和配送体系;新建、改扩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年设计产能应在2万头以上。新建、改扩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布的有关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音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四、重点任务
(一)优化屠宰产能布局。以永州市、衡阳市、郴州市为重点的湘南地区,要适应生猪养殖规模、大型养殖企业、猪肉外销市场的发展需要,压减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支持新建、改扩建与养殖产能相匹配的现代化屠宰企业,形成与养殖布局相适应的屠宰产能布局,促进养殖主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推动“运猪”向“运肉”转变,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的肉品供应基地。以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为重点的长株潭地区,依托现有屠宰企业,加快推进提质升级,配套建设冷链、加工等设施设备,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屠宰企业的肉品精深加工和猪肉产品外销能力,建设长株潭肉类精深加工和肉品外销基地。以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为重点的洞庭湖区,实施屠宰升级改造计划,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加强冷链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冷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藏车等冷链运输设备;引导屠宰企业发挥区域交通优势,向乡镇、农村延伸设立肉品经营网点,率先推进城乡肉品供应一体化。以邵阳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为重点的湘中湘西地区,适应新增养殖产能需要,因地制宜布局现代化屠宰企业;规范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猪肉供应。
(二)大力推进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以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配送冷链化及追溯信息化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示范创建。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场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健全屠宰质量标准体系,实现从生猪入场到肉品出场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到2025年全省创建国家级、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场)50个以上。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建设,实行待宰、屠宰、肉品销售分区管理和机械化屠宰,净污道和出入场车道分离,建设运输车辆洗消通道和必要的冷藏设施,3年内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三)加快淘汰屠宰落后产能。继续开展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完善生猪屠宰退出机制,依法关停“三证”(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不全、屠宰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的生猪屠宰企业,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按照“上大压小、上新去旧”的原则,持续推进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支持现有屠宰厂(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增设牛、羊屠宰线,推进牛羊集中屠宰。实施屠宰加工升级改造计划,加快老旧设施设备淘汰更新,鼓励和支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改扩建高标准屠宰车间,强化屠宰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确保达标排放,使其选址、厂区环境、设计和布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的要求,强化屠宰加工卫生管理和控制,提高肉类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能力。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全面采用隧道式喷淋烫毛、全自动开膛、劈半和激光灼刻等新技术、新装备,提升标准化屠宰生产能力。
(四)着力提升肉类精深加工能力。围绕“做优一桌湖南菜”,根据不同区域的消费需求和猪肉产品出口外销和跨省外调需要,支持屠宰企业按照“变粗为精、变生为熟、变裸品为包装品”的原则,延伸产业链条,发展肉类精深加工。湘南地区、长株潭地区重点发展精细分割肉,扩大冷鲜肉外销市场;发展以毛氏红烧肉、梅菜扣肉、衡东脆肚、肉肠、肉丸等具有鲜明湖湘特色风味的预制菜,扩大肉品精深加工能力。湘西地区重点依托地域资源优势,结合旅游产业、配套发展湘西腊肉、湘西腊肠、湘西灌肠等腌腊制品,形成特色肉品加工产业。湘中地区重点挖掘传统肉品加工工艺和市场优势,开发酱卤肉制品、罐装肉制品等系列产品。同时,鼓励各地大力发展香肠、火腿、培根等高端肉制品和血、骨、脏器、毛等副产品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比如,生猪心脏瓣膜的使用、胰脏提取胰岛素,血液提取血红素、伽马球蛋白及血浆(球)蛋白粉等,大幅度提高生猪副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五)全面推进养宰加销融合发展。支持养殖大市、养殖大县发展与养殖产能相匹配的现代屠宰企业,推进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集群式发展,推动生猪屠宰加工向产地下沉、与销区对接、向园区集中,形成养殖与加工、产品与市场、企业与农户协调发展的格局,实现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大型屠宰企业采取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推动屠宰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融资,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生猪屠宰领军企业,引领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加大猪产品品牌建设,打造“湘猪乡味”区域公用品牌。支持生猪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创建企业品牌、肉品产品品牌,重点培育已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的猪肉品牌,形成以区域品牌为龙头、企业品牌、肉品品牌为依托的湘猪猪肉品牌化经营格局。开发推广“原料基地+中央厨房+物流配送”、“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等模式,创新发展农商直供、预制菜肴、餐饮外卖、冷链配送、自营门店、商超专柜、团餐服务、在线销售、场景销售等业态,适应现代生活方式的肉类消费。
(六)加快健全肉品冷链物流体系。支持发展覆盖屠宰加工、储存运输及肉品销售整个环节的冷链,建立全程“无断链”的肉类冷链物流体系,逐步构建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现有生猪屠宰和肉品加工、流通企业建设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冷柜、冷藏车等设施设备,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和长距离运输能力,推进湘猪湘肉走出湖南,开拓国际市场和全国市场。加快肉品冷鲜肉配送点建设,鼓励发展冷链配送肉品销售点,提高终端配送能力,推进城乡肉品一体化供应,逐步形成“主产区集中屠宰、全链条冷链配送、主销区冷鲜销售”的屠宰销售模式。引导和推广冷鲜肉消费,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
(七)持续加强屠宰监管执法。落实屠宰场官方兽医派驻制度,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所有生猪屠宰场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农业农村部畜禽屠宰管理系统和全省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全国屠宰行业相关联,与我省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出证数据相关联,实现网络化精细化监管。严格实行屠宰用猪由养殖企业到定点屠宰厂(场)的“点对点”调运制度和流通环节备案登记制度,加强肉品质量追溯信息化管理。支持屠宰企业联合后续加工、销售等下游企业建立肉品质量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查。鼓励新建、改扩建屠宰场配备全视角溯源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级及以上监管部门联网实时运行,推进屠宰生产可视化监控。采取明查暗访、有奖举报等方式,加大违规屠宰、销售行为整治力度,加强屠宰、检疫联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打击肉品垄断和欺行霸市行为,建立全省肉品自由高效流通的统一大市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把推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实施“菜篮子”工程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生猪屠宰厂(场、点)的设置数量、区域分布、产能规划等,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对已出台的规划或实施方案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要作出适当调整和优化。在压减、撤并、整合生猪屠宰场(点)过程中,要坚持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作。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业务指导,促进生猪屠宰产业科学规范发展。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做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理、动物疫病防控、检疫检验、监督执法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开展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要支持解决新建、改建、扩建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屠宰厂(场)的用地需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肉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非法肉品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查处私屠滥宰、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屠宰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高等科研院校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屠宰加工共性技术与关键问题协同创新研究,开展屠宰加工团体标准制订,促进屠宰产业产学研结合,形成政府、企业、协会共同推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
(三)加大政策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和转型升级,支持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企业建设,支持屠宰企业品牌打造和冷链销售网点建设,引导屠宰企业工艺改进、肉品品质检验设施设备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对符合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屠宰企业建设项目,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四)注重宣传引导。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生猪屠宰企业和屠宰从业人员的肉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意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质量管理规范,筑牢猪肉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加大猪肉健康消费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猪肉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猪肉健康消费观念,推进由热鲜肉消费向冷鲜肉消费转变。
(五)推进行业自律。积极推进屠宰企业以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为核心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以守法、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实行屠宰企业信用动态管理。支持生猪屠宰等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协会桥梁与纽带作用,推进屠宰企业行业自律与诚信经营创建,推动屠宰信息、诚信信息互通共享。
六、环境影响评价
生猪屠宰场建设过程中和运行后,将对生产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消除、减轻及环境保护措施,不利影响可以得到规避和有效减轻。
(一)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等要求,各地新建、改扩建屠宰场应遵循属地原则,结合项目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方可实施。
(二)不利环境影响分析。生猪屠宰主要污染为屠宰场建设施工期间施工污染和运营污染。施工污染包括扬尘、施工机械及交通噪声产生的施工噪声、施工废水、施工固废,属于短期阶段性污染。运营污染是指运营期生猪屠宰加工产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污染。上述污染因素会对项目实施地的水质、土壤、空气产生局部影响。
(三)消除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制度。加强工程项目实施后可能影响的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目标监测与保护,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屠宰场运营期间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GB/T17236),加强通风、定期清洗地面、消毒除臭,降低大气环境污染。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体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生产车间采用防渗措施,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降低水环境污染;对宰前检疫不合格猪、不可食用内脏、胴体修整过程产生的三腺等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降低固废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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