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及背景
近年来,岳阳市按照中央、省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已完成前期基础性工作,全市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1550个;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取得良好成效,基本厘清资产权属,为下一步发展壮大村及集体经济奠定了基础。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中的作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对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做出安排部署,提出了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的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建立了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县级中心也正在逐步完善。为规范各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从无形走向有形、从无序变为有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局联合资规、住建、林业、水利、乡村振兴、供销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岳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1号令)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岳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主要内容
《岳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1—6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流转交易方式、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的职责。
第二章交易市场建设,共三条(第7—9条)。明确了交易市场中市、县级交易中心的建设模式,交易中心、乡镇服务站、村级信息员的职责,交易中心的服务范围。
第三章交易品种、主体及程序,共十一条(第10—20条)。明确了交易品种、交易主体和主体应符合的条件、交易基本程序、交易中的出让方、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并鼓励引导相关涉农主体拥有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交易中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交易权益保障,共五条(第21-25条)。明确了交易中心服务的性质,按照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公示,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用。明确了交易保证金、交易金的作用和转入转出路径以及违约主体应承担的赔偿与责任。
第五章交易行为规范,共四条(第26-29条)。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的相关流转决策需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可中止、终止的相关情况以及在交易活动中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监管和争议处理,共三条9(第30-32条)。明确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查处农村产权流转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能职责,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的争议处理方式。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第33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明确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1.《办法》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流转交易方式主要包括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合资、合作以及招投标、拍卖、协议出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市、县两级要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场所,市、县级交易中心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以及权属变更登记、权属查证、农村金融等综合服务工作。
3.《办法》明确了乡镇级应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或服务窗口承担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工作,村(社区)承担信息收集、现场勘察、联系农户等工作。
4.《办法》明确交易中心的服务范围和交易品种,交易品种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涉农产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产业项目等涉农产权)。
5.《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交易以及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的,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其中农村集体代指已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经过村改居后的有集体土地、资产的社区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
6.《办法》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材料核实—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
7.《办法》明确交易中心根据制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在交易过程中,有交易意向的受让方需在规定时限内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完成7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或冲抵交易金。
8.《办法》明确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金、交易服务费等款项交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金,由交易中心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获得的交易金,应转入农户承包经营权所有人账户,归农户所有。
9.《办法》明确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后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交易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
10.《办法》明确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依法需经资产评估的,原则上挂牌价不得低于该资产的评估价格,挂牌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代表讨论决定。
《岳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建立健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流转交易活动,保护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施行后将依托于我市的市场基础和区域优势,为建立一个交易品种较为齐全、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交易方式便捷、技术信息联动、交易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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