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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编稿时间:2014-02-26 11:15    来源: 市农业局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现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收部门要帮助龙头企业用足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并根据龙头企业的实际合理需求,发放农产品收购发票,方便企业经营。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外先进加工生产设备,要按规定落实退免税政策。对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2、实行收费减免优惠。对各种资本投资我省农产品加工项目,所办手续由各地政务中心实行一窗制服务,免费全程代理。对龙头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实行全免。禁止对资源型农产品收取各种管理费、资源费。

3、加大用电优惠。对龙头企业原料基地生产用电、冷链物流设施用电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执行,符合农业生产规定的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

4、强化用地保障。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需求,按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农产品加工项目入驻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所需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可以低于园区内其他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涉及占用林地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植被恢复费。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二、加大财政引导支持力度

5、整合财政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移民扶持资金等可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支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县城经济强县“五个三”工程,要优先支持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

6、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省财政逐步加大扶持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实施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贷款进行贴息,引导扶持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考核奖励和农业产业化信息服务建设。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加大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扶持力度。

三、加强企业金融融资支持

7、建立银企对接机制。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贷款专项用于支持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年组织筛选一批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向金融机构推荐;每年组织形式多样的银企对接会,支持银行适时联系企业、跟进项目,反馈意见。鼓励各金融机构将推荐的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贷款营销范围,优先予以调差评估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

8、优化金融信贷服务。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粮棉油收购贷款的基础上,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鼓励省农业银行以“三农事业部”改革为契机,为龙头企业提供多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他商业银行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利用自身专业、网络、资金优势,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创新龙头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全省农和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挥贴近农村、龙头企业和农户的优势,为龙头企业上下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积极将林权抵押贷款、农户贷记卡“一卡通”、订单农业贷款、“信贷+保险”模式等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的运用范围拓宽到龙头企业上下游企业和农户,满足其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9、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各涉农担保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对龙头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纳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支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与组建农业担保公司。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的特点,开发设计覆盖生产经营各个流程的保险产品,提高风险保障程度,满足龙头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10、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省政府金融办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重点安排省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给予扶持。对龙头企业上市过程中办理的各项手续,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拟上市龙头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在上市前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由控股股东或全体发行前股东出具纳税承若涵,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待企业上市后一次性补缴。

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11、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支持龙头企业与国内外涉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技术与创新战略联盟、公共技术共享平台等,在生物育种、农林产品精深加工、农业装备制造、全程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各地要将龙头企业作为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要的实施主体。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建立湖南省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咨询专家库,为龙头企业在经营策略、技术咨询和市场开发等方面提供服务。

12、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引进吸收再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建设,采用信息技术、实用技术和先进工艺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产品升级换代。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上报。

13、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训。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引进科技人才、职业经理人等高层次人才,组建高素质科研管理团队。鼓励农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领办科技型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鼓励龙头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训机制,推动校企“招生、教学、就业”全程合作。有关部门要将龙头企业员工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蓝色证书”等人才培训工程。

五、推进标准化农产品基地建设

14、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加工基地。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做大做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时,要优先支持龙头企业自办或联接的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农业保险,降低农产品基地生产风险。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

15、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参与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推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龙头企业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技术规程。

16、完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领办或参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入股改造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深度融合。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六、加快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17、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重点支持种养结合、覆盖全产业链的大企业集团的发展。支持有优势的龙头企业通过资本运营,在同一产业领域整合资源,联强联大。支持大型龙头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划拨、委托经营、融资租赁、品牌联盟等多种形式,对同类农产品加工、流通中小企业实行兼并联合。支持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和上下游产品的联合与合作,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优势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对龙头企业联合兼并收购,免收资产过户费用。

18、发展农产品加工园区。结合现有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特色突出、集约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全省重点打造20个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功能建设;支持现有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园中园”的形式,设立相对集中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

19、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重点在长株潭、环洞庭湖区、大湘南、大湘西等区位优势明显、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聚集区,努力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打造承接产业转移和战略合作平台。鼓励引进国内外有影响的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或集团参与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七、增强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20、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平台,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追溯管理试点,实现农产品“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建立健全农产品供应链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和产品生产追溯体系。

21、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和质量认证。鼓励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并给予适当奖励。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22、帮助企业拓展产品市场。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产品电子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引导龙头企业与大型超市、大型农贸市场、农产品主销区开展产销对接,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规范省内超市、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23、扩大企业产品出口。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农产品自营出口权,帮助解决国外市场准入问题,及时办理通关业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产品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用。

八、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24、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本省农业农村工作中一件全局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工作机制,理顺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职能,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工作合力。

25、强化指导服务。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制度,建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龙头企业业绩考评机制,加强产业发展跟踪分析。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经费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26、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省人民政府将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对市州及县市区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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