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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渔业信息公开)
编稿时间:2018-10-11 17:23    来源: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字体: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渔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业)罚〔 2018〕1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都成学   2018年6月8日01时00分,我委执法人员在东洞庭湖乌龙尾水域例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涉案捕捞工具钢质渔船1艘(湘岳楼渔10109)、刺网1条(长110米,网目8指)及各类渔获物12.5公斤(白鲢5公斤,麻鲢7.5公斤)。经查证,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12.5公斤(白鲢5公斤、麻鲢7.5公斤);2、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2018年6月20日,已将罚款及拍卖渔获物之款项共计人民币2540元交指定银行账户。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
2 岳农(渔业)罚〔 2018〕2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吴小黄 2018年06月08日01时00分,我委执法人员在东洞庭湖乌龙尾水域例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涉案捕捞工具钢质渔船1艘、刺网1条(长150米,网目8指)及各类渔获物89公斤(其中白鲢44公斤,麻鲢45公斤)。经查证,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89公斤(其中白鲢44公斤,麻鲢45公斤); 2、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2018年6月20日,已将罚款及拍卖渔获物之款项共计人民币2768元交指定银行账户。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
3 岳农(渔业)罚〔 2018〕3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刘双文  2018年6月8日01时00分,我委执法人员在东洞庭湖乌龙尾水域例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涉案捕捞工具钢质渔船1艘(湘岳楼渔10149)、刺网1条(长130米,网目8指)及渔获物(麻鲢)12.5公斤。经查证,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麻鲢)12.5公斤;2、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2018年6月20日,已将罚款及拍卖渔获物之款项共计人民币2550元交指定银行账户。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
4 岳农(渔业)罚〔 2018〕4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罗德  2018年6月8日01时00分,我委执法人员在东洞庭湖乌龙尾水域例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当事人在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涉案捕捞工具钢质渔船1艘(湘岳君渔30055)、刺网1条(长110米,网目8指)及各类渔获物27公斤(白鲢12.5公斤,麻鲢14.5公斤)。经查证,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27公斤(白鲢12.5公斤、麻鲢14.5斤);2、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2018年6月20日,已将罚款及拍卖渔获物之款项共计人民币2583元交指定银行账户。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
5 岳农(渔业)罚〔 2018〕5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史太利  2018年6月8日01时00分,我委执法人员在东洞庭湖乌龙尾水域例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当事人在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涉案捕捞工具钢质渔船1艘(湘岳楼渔10136)、刺网1条(长130米,网目8指)及渔获物135公斤(白鲢124公斤,麻鲢11公斤)。经查证,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135公斤(白鲢124公斤、麻鲢11公斤);2、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2018年6月20日,已将罚款及拍卖渔获物之款项共计人民币2792元交指定银行账户。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
6 岳农(渔业)罚〔 2018〕6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杨元豹  2018年6月8日01时00分,我委执法人员在东洞庭湖乌龙尾水域例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当事人在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涉案捕捞工具钢质渔船1艘、刺网1条(长130米,网目8指)及渔获物123.5公斤(白鲢63.5公斤,麻鲢60公斤)。经查证,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123.5公斤(白鲢63.5公斤、麻鲢60公斤);2、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2018年6月20日,已将罚款及拍卖渔获物之款项共计人民币2867元交指定银行账户。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
7 岳农(渔业)罚〔 2018〕7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唐新桥     2018年6月14日09时28分,我委执法人员在东洞庭湖飘尾水域例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涉案捕捞工具钢质渔船1艘、拉拉嚎100条及渔获物(青虾)9公斤。经查证,2018年6月14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青虾)9公斤;2、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2018年6月20日,已将2500元罚款交指定银行账户。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18日
8 岳农(渔业)罚〔 2018〕8号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赵庆松    2018年06月22日09时16分,我委接到12345公众服务热线交办单称,有群众举报岳阳市芭蕉湖水域有人正在捕捞田螺。我委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查看,于当日9时45分查获当事人正在进行捕捞作业。经调查,芭蕉湖属于天然水域,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正在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所捕捞的渔获物为田螺55公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田螺55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018年6月26日,已将5000元罚款交指定银行账户。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9 岳农(渔业)罚〔 2018〕9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李运军     2018年6月26日14时25分,我委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至南岳坡五码头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码头起鱼,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交代该批渔获物系2018年6月26日5点30分钟左右在东洞庭湖红旗湖水域捕捞,渔获物共19.5公斤(其中青虾5.5公斤,鲶鱼6.5公斤,黄颡鱼7.5公斤)。经查证,2018年6月26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19.5公斤(青虾5.5公斤,鲶鱼6.5公斤,黄颡鱼7.5公斤);2、罚款5000元整。 2018年8月1日,已将5000元罚款交指定银行账户。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10 岳农(渔业)罚〔 2018〕10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史太祥 李选毕     2018年06月30日,省洞庭湖区生态环境专项巡查组在东洞庭湖巡查时,发现君山岛西南方有渔船捕捞,电话通知我单位。我执法人员立即赶往该水域,于2018年6月30日17点6分查获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幺沟子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查获钢制渔船2艘(湘岳楼渔10195、湘岳楼渔10107),网具1副(拖网宽12米、高3米、网眼2厘米),各类渔获物75公斤(白条鱼、针鱼、梅鲚)。经查证,2018年6月30日为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75公斤(白条鱼、针鱼、梅鲚);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018年8月1日,已将3000元罚款交指定银行账户。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11 岳农(渔业)罚〔 2018〕11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郑卜红    2018年06月30日,省洞庭湖区生态环境专项巡查组在东洞庭湖巡查时,发现君山岛西南方有渔船捕捞,电话通知我单位。我执法人员立即赶往该水域,于2018年6月30日17点6分查获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幺沟子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查获钢制渔船1艘(湘岳楼渔10193),网具1副(拖网宽10米、高2米、网眼2厘米),各类渔获物73公斤(白条鱼、针鱼、梅鲚)。经查证,2018年6月30日为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73公斤(白条鱼、针鱼、梅鲚);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018年8月16日,已将3000元罚款交指定银行账户。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12 岳农(渔业)罚〔 2018〕12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胡广林 胡细红   2018年06月30日,省洞庭湖区生态环境专项巡查组在东洞庭湖巡查时,发现君山岛西南方有渔船捕捞,电话通知我单位。我执法人员立即赶往该水域,于2018年6月30日17点6分查获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幺沟子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查获木制渔船2艘(湘岳君渔30487),网具1副(拖网宽11米、高2.4米、网眼2厘米),各类渔获物100公斤(白条鱼、针鱼、梅鲚)。经查证,2018年6月30日为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2018年6月8日是东洞庭湖禁渔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100公斤(白条鱼、针鱼、梅鲚);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018年8月1日已将3000元罚款交指定银行。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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