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农(种子)罚〔2014〕3号
当事人:党朝炬,男,40岁,住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槐花居委会槐花塅居民区,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今年3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屈原管区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长玉13”(川审玉2004011)玉米种子,经查证,该品种适宜生态区不包括湖南省,属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次所剩147公斤玉米种子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4月1日,本机关行政处罚立案。随后,我们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当事人仅提供了《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的复印件1份,不能证明该品种在当地的适宜性,同日, 针对3月25日证据登记保存的该批玉米种子,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没收147公斤该批玉米种子。经查实,由于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公司欠当事人货款,当事人用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公司欠款抵种子款共购进该玉米种子200公斤,已销售53公斤,零售价为20元/公斤,违法所得为106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公司种子销售计划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长玉13”(川审玉2004011)玉米种子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长玉13标签标识复印件1份,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长玉13”(川审玉2004011)玉米种子属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其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十七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的规定。5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岳阳市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虽5月15日口头提出了陈述申辩,说明了经营者并不知道长玉13该玉米为违法种子,不是故意而为之,请求从轻处罚,但没有申请听证。本机关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及从轻处罚的理由部分予以采纳。依据《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的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长玉13” (川审玉2004011)玉米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给予警告;
2、 没收147公斤该玉米种子和违法所得1060元;
3、 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人: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壹万壹仟零陆元整(¥1106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农业局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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