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农 (肥料) 罚〔2014〕3 号
当事人:吴淑珍、女、47岁、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上街,身份证号:。
当事人经营的复混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今年4月24日,本机关按照省农业厅统一部署,对本市辖区内农资市场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样送检,6月23日收到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的检验报告,所检当事人销售的40%“仙洪”牌复混肥料(配比式N:P:K-20:8:12)实测值为38.9%(N:P:K-21.30:7.71:9.90),总养分和氧化钾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判定该复混肥料不合格。
6月23日,本机关行政处罚立案。6月26日,本机关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随后,我们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询问。现已查明当事人从湖北省仙桃市仙洪肥业有限公司购进40%“仙洪”牌复混肥料7吨,销售价格为1600元/吨,到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共获违法所得112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通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经营户。
证据三:肥料质量抽样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大于等于40%(N:P:K-20:8:12)“仙洪”牌复混肥料的事实。
证据四: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复混肥料产品有效成份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40%“仙洪”牌复混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8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岳阳市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市农(肥料)告[2014]3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的40%“仙洪”牌复混肥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和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缴纳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农业局
2014年 9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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